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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严格执行《山东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暂行)》(鲁水资字〔2010〕8号)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的需求,制定完善我市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同时,区分不同的水域功能要求,对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区采取更严格的纳污控制措施,保障用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建立并不断完善水功能区动态管理制度,逐步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按照《济南市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和《济南市地表水保护规划》、《济南市地下水保护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划的要求,核定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实行入河排污口登记与审批制度。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进行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入河排污口提请当地政府批准进行整改。根据《济南市地表水水功能区划》和《济南市地表水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规定,在饮用水源区河湖、水库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其他功能区内按照核定的纳污总量实行严格管理,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动态预警管理制度
  为保护泉城特色,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要严格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县(市)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特点,确定地下水保护目标和地下水动态管理预警线。济南泉域当地下水位降至《济南市保泉应急预案》规定的黄色预警线、橙色预警线、红色预警线时,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地下水超采区保护制度,明确超采区范围,实行禁采和逐步压采。
  (五)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并落实市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个红线”指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重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确保水利投入的稳定增长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稳定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的要求,加快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增长机制。(一)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
  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每年对水利投入的增幅要高于地方财政增幅。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各级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以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整合各类涉农、涉水资金,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县两级适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加强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等水利规费的征缴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全额用于水利建设和管理。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提取15%以上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水源工程建设及水环境整治。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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