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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2010修正)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集体经济,增强农业投入能力,组织好社区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服务。

  农业承包者应当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增加投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及时足额拨付。当年未到位或者未能支出的,应当补足或者结转下年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

  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农业资金。

  第十九条 农业资金应当按照确保重点、分级负责、项目管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市对农业的投资,应当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高科技农业和农业产业化为重点。主要用于防洪、排涝、灌溉等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重点基本建设,重要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良种基地、林业生产基地、防护林工程、农业机械、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区对农业的投资,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业发展的需要确定重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农业的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使用或者信贷贴息;

  (二)投入农业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实行有偿使用;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无偿使用或免收、减收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用于农业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收取管理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农业投资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排农业投资计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人民政府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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