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案卷评查组织者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六)向被查部门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参加案卷评查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和次年的1月5日前向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告本季度和本年度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被评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评查要求如实上报案卷目录。该案卷目录应当与上报情况相符。
第十三条 评查员可以从公道正派、具备相应法律知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通公民中产生。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缺。
评查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进行案卷评查,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评查的案卷评查成绩计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度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并将案卷评查综合成绩列入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者应当及时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部门取回案卷。
第十七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评查标准的问题,应当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对属于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案卷评查组织者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