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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乳府〔2009〕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乳源瑶族自治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案卷评查工作。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
  案卷评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纠正违法与防止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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