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相关配套政策,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结合西宁市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市、区(县)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从“做强西宁、服务全省”,建设高原宜居城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认真执行住房信贷、税收、限购等相关政策,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西宁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将西宁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年度涨幅控制在西宁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之内。
二、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
(三)根据“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加大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继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拆迁过渡安置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快形成西宁市“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可调控”的住房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