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以及运送环节的监管。水产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奶畜养殖场(厂、点)、生鲜乳收购点、运送单位监管档案,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二)加强对乳制品、含乳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要配合协助自治区做好我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的重新审核以及建立健全我市乳制品生产单位信息数据库、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工作。加强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细化对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食品生产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单位要立即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质监部门发现乳品和含乳食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质监部门要根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告。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配合协助自治区建立健全我市乳制品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验证验票查询系统、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