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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2009修订)

  (一)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图幅必须大于矿区范围 (图面上需标定北京54坐标系统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西安80坐标系统的拐点坐标,同时还须附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二个系统的拐点坐标)。其中矿区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0;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000,矿区范围图应为铅印、胶印或计算机成图。
  (二)所有文字、表格均需计算机打印,A4幅面;资料装订须按照申请事项对应的条款顺序先后装订。
  (三)所有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与封面(透明及硬质)、目录一并按照申请事项对应的资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套,并附与纸介质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四)凡资料装订不符合要求、形式要件不完整的,窗口不予接受。
  (五)电子报盘(光盘)中的内容必须按照申请事项的填写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完整。

  附件2:
  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说明。
  (二)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属于禁止开采区域(军事禁区、动植物保护区及环境敏感区等)的说明。
  (四)是否有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三)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说明。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深范围及矿区面积。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对申请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二、申请采矿权延续
  (一)采矿权人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煤炭特别调节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
  (二)采矿权人是否按时参加矿山年检及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情况的说明。
  (三)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实施开采情况的意见;
  (四)延续的采矿权有无矿业权纠纷情况的意见;
  (五)延续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深范围及矿区面积。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对申请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三、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
  (一)申请转让、变更采矿权原因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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