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图幅必须大于矿区范围 (图面上需标定北京54坐标系统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西安80坐标系统的拐点坐标,同时还须附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二个系统的拐点坐标)。其中矿区面积大于等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5000;矿区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比例尺为1:2000,矿区范围图应为铅印、胶印或计算机成图。
(二)所有文字、表格均需计算机打印,A4幅面;资料装订须按照申请事项对应的条款顺序先后装订。
(三)所有资料应当齐全完整,与封面(透明及硬质)、目录一并按照申请事项对应的资料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套,并附与纸介质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四)凡资料装订不符合要求、形式要件不完整的,窗口不予接受。
(五)电子报盘(光盘)中的内容必须按照申请事项的填写要求逐项填写,内容必须齐全、完整。
附件2:
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一)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说明。
(二)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属于禁止开采区域(军事禁区、动植物保护区及环境敏感区等)的说明。
(四)是否有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三)矿业权出让方式的说明。
(五)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深范围及矿区面积。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对申请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二、申请采矿权延续
(一)采矿权人缴纳相关费用的情况说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煤炭特别调节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
(二)采矿权人是否按时参加矿山年检及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情况的说明。
(三)采矿权人是否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实施开采情况的意见;
(四)延续的采矿权有无矿业权纠纷情况的意见;
(五)延续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采深范围及矿区面积。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对申请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三、申请采矿权转让、变更
(一)申请转让、变更采矿权原因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