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让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及企业法人公司章程。
(六)受让申请人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七)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转让申请的协助调查意见。
(八)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申请批准后生效)。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分期缴纳且未缴清需由受让人缴纳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处置及治理恢复义务。
转让申请人已按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的凭证(包括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付款收据复印件;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收费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九)国有或集体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应当附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包括矿山占用资源储量检测核查情况)。
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及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十一)采矿权转让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六、采矿权注销申请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以及国家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应当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后30日内,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总结报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政策性关闭矿山的有关文件;因资源枯竭关闭矿山的应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储量备案证明文件。
(五)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注销的协助调查意见。
(六)有关矿山采掘工程分布、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
(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报告。
(八)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九)采矿权注销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七、资料及装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