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不包括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时间)。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废止。
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煤炭生产企业的煤炭资源特别调节费缴纳(存)情况;上一年度矿山年检结果、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情况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及环境保护情况等)及依法开采并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延续采矿权的协助调查意见。
(五)《采矿权出让合同》、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存)凭证(复印件)。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说明书(附矿山开采现状图或井上下对照图)。
(八)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或可代替上一年度储量年报的其它地质报告的核(审)查意见及备案证明。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十)采矿权延续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山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应同时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材料。
(三)申请人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煤矿还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采矿权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采矿权变更事项的协助调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