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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2009修订)

  (四)地、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协助调查意见。
  (五)申请开采煤炭资源的,须符合自治区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申请开采湖(石)盐矿的,应提交自治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六)探矿权人申请转采矿的,应出具探矿权人申办矿山所在矿区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七)采矿权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八)矿山地理位置图。
  (九)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十)可满足相应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文件。
  (十一)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十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二、采矿权新立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须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法人章程。
  (三)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四)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
  (六)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及资信证明材料。
  (七)需处置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需提交成交确认书及付款凭证。
  (八)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九)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文件。
  (十)采矿权新立申请电子报盘(光盘)。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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