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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2009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09〕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为适应当前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政办函〔2007〕2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开发特别调节费的通知》(新政发〔2008〕92号)的要求,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土资源部对采矿权统一配号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和申报要求,提高采矿登记工作的效率。厅对《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及申报要求》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印发后,厅过去制定的其它有关采矿权申请申报资料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须先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资金来源及投资安排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未设立企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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