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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划定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完善水功能区划,科学核定河(湖、库)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制定入河(湖、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强化水功能区管理,严格入河(湖、库)排污口设置审查。对排污量已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加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和水资源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五、合力兴水,构建人水和谐新格局

  (一)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水利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农村工作综合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服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搞好水利规划、建设、管理和改革,加强水利资金绩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水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要安排好水利资金,加强资金的调度、监督和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扶持水利发展的土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要加快用地预审,优先保证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林业、畜牧业、扶贫移民、气象、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和认真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的合力。要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加强依法治水。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水法律法规,增强水法治观念。加快地方水利法规配套建设步伐,抓紧制定《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节约用水办法》、《四川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涉水法规,落实好《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完善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对河道设障、非法采砂、非法取水、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重点执法和联合执法,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水利政务公开,加强效能建设。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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