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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处室职能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处室职能调整的通知
(川民发[2010]156号)
各市(州)民政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32号)精神,将原由救灾处承担的五保等社会救助职能划转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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