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南府字〔2011〕2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五)点及第(九)点的精神,结合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现将南宁市2010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公告如下: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
(一) 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80元(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450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一)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