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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建设通〔2011〕88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劳务公司)、设计、监理企业: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依优良排序分为A、B、C三级。目前我省施工企业(劳务公司)砌筑工人持证上岗情况较差,满足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分级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因此,为切实保障砌体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计企业应充分考虑当地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水平,选择适宜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设计应当明确砌体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

  二、砌体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部位,施工企业应提出确保工程质量的专项措施,并经建设、设计、监理、质量监督单位认可。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照图施工,制定砌体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配合符合规定要求数量的技术工人,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和操作工艺予以实施,切实保证砌体工程砌筑质量。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督促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特别是要督促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砌体结构主体工程的专项检测工作。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切实做好砖(砌块)、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砂浆、混凝土配合比的见证取样检测和砌体结构工程的专项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切实把好工程质量检测关。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砌体工程砌筑质量和砌筑工人持证上岗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制定监督计划对砌体工程质量实施抽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项工程措施落实到位,使得砌体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

  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应加强砌筑工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力争砌筑工人的技术等级能达到初级、中、高级工的数量要求。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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