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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由市统计局和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联合开展。由相关人员组成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具体负责经济普查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执法检查工作。市将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全市各区、县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检查内容

  经济普查执法工作,以宣传、督导、检查和查处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以及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经济普查对象的下列行为:

  1.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的。如:明确表示拒绝或者不接受执法检查的;妨碍、阻挠或者不配合经济普查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在收到普查资料催报通知书后,仍未按时上报经济普查资料的;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2.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如:提供的经济普查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的;漏报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经济普查方案要求上报经济普查资料的;提供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完整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屡次迟报普查资料的。

  (三)地方、部门、单位以及普查机构对经济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五、工作安排

  检查从6月1日开始,到9月20日结束,分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结合统计“五五”普法和2009年普法的要求,紧紧抓住《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重要时机,结合公务员普法学习,以及一些重要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提高认识,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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