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处)
承担耕地保护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担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上报、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收回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中介组织。
(五)地政地籍处
负责全市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和制定全市地籍管理技术指导方案;负责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的调查、统计、城镇地籍调查、权属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承办全市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农转用、征收征用以及出让、划拨等各类供地方式的地籍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和负责本级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地籍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县区地籍管理工作。
(六)测绘管理处
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任务登记;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以及密级管理,依法审批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组织测绘科研项目评定、测绘技术人员培训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负责审查全市地图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迁建工作以及对测绘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主导全市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强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安全监管;指导县区测绘工作。
(七)地质矿产处(地质环境处)
组织市域范围内的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市域范围内地质勘查项目的勘查活动;依法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初审;调处地质勘查活动争议、纠纷。
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查审批与监督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组织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培育、管理、规范全市矿业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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