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全市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市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市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市测绘计量工作。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帮助市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十五)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组织开展综合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接待、保密、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基建、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督察督办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科技与外事处)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订立行政措施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与测绘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计划、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拟订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资源规划处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归口管理专业统计;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编制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矿山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并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