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负责规范全市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监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调处地质勘查活动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查审批与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培育、管理、规范全市矿业权市场,维护全市矿业秩序;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一)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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