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经济普查重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普查办,市局各科、室、普查办:
根据《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统字[2009]29号)文和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汕头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市统字[2009]34号)要求和部署,决定开展我市经济普查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这次专项执法检查包括省统计局抽中的10家单位和各区县统计局提供被查的60家单位。涉及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不同类型的经济普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1、普查数据质量。重点检查2008年产值、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从业人员、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等指标的数据质量。
2、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有关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普查数据的行为;是否存在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行为。
三、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由市、区(县)统计局分别成立执法检查组,分赴各相关单位对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进行实地检查。
四、抽查时间
2009年7月31日至8月20日。具体检查时间,市统计执法检查组将会提前告知各区县统计局,然后由各县统计局依法通知被检查单位。
五、工作要求
1、各区、县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市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小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被检查单位必要的相关资料(包括普查时该单位是否配合的记录、普查表等),同时要按照市局开展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通知辖区内被检查的单位做好被检查的准备工作(名单见附件1),包括需要到场的人员和相关材料,如出现材料不齐或相关人员缺席,请及时通知市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小组,届时将另行安排时间进行检查。
2、市统计局将在各区县统计局提供被检查的单位中抽取若干个单位,作为该区、县指定必检的单位(名单见附件2)。
3、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辖区内被抽中单位的经济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对严重违反《
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