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公文来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访、公务接待、建议提案、综合协调、督察督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国际合作处)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规章草案和行政措施;承担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政策制定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规划财务处(科技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流域水环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