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全市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挖掘和传承工作,管理博物馆事业。
(五)监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市场,负责办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和文物等相关行政许可,指导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六)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印刷、发行行业,负责对印刷业和出版物内容、出版活动的监管,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七)监督管理全市广播影视事业,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播出情况的监管;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八)组织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方面的产业规划和经济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的建设与发展。
(九)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方面的人才和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二)指导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等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拟订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文件调研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有关行政措施的起草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负责宣传报道、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提案建议办理、信息简报、安全保卫、联络接待、史志等工作;负责局办公自动化管理和局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对外及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承办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负责本系统人员出国(境)的申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