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0〕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港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口岸管理委员会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港口行业和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管职能;
(三)加强港口行业综合执法职能;
(四)加强港口物流发展职能;
(五)加强港口行业科技与信息化建设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港口、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订相关办法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港口、口岸行业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市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等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
(三)拟订全市沿海港口、口岸及物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规划;审核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改造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组织港口公用设施(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道路、桥梁)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拟订政府对港口建设的投资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及配套工程的审核及管理;负责港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核;负责对港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港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市港口经营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港口集疏运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征收和代征国家行政性规费;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