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三部委关于《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认真落实《
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切实加强我市渔业统计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统计人员责任心和使命感,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0]72号】文件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全市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统计人员。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的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渔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按《
渔业统计工作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数据收集、处理和报送;是否按规定保存渔业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是否健全、统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统计调查或变更调查内容现象。
(二)渔业统计制度建设情况。检查是否制定本辖区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工作方案、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渔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
(三)渔业统计条件保障情况。检查是否设置渔业统计机构,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渔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队伍稳定;是否对本辖区内渔业统计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否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财政预算。
(四)渔业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情况。检查统计调查机构和人员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