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0〕26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渝办发〔2010〕85号),已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各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政策的学习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通过电视、报纸、文件、宣传栏(单)等形式,大力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各地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学习内容,纳入对乡镇、村社干部的培训计划,确保基层领导干部和群众尽快熟悉掌握《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要在指导农村工作实践中,自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主动向干部群众宣传政策、普及知识、释疑解惑,正确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二、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内容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按照《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监督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的开展。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原则及范围,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对象与标准,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操作程序,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的收支监督管理,加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力度,切实将《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三、尽快制定一事一议筹资限额标准和工价标准
《重庆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各区县(自治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限额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当地平均工价水平共同研究制定。各地要抓紧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出当地一事一议筹资限额标准和工价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向干部群众进行广泛公示宣传,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