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把握兽药“GSP”的各项规定,切实规范兽药经营行为
农业部颁布的《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九章三十七条,已经对从事兽药经营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把握,认真执行。我委根据兽药“GSP”实施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制定了《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标准》、《重庆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评定表》,请各地在办理兽药经营行政许可过程中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要求。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在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20平方米;在其余乡镇、街道的经营企业,应不少于15平方米。专门从事兽药批发的经营企业,可不单设零售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库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另设兽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区县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其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
(二)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资质要求。从事兽药批发的经营企业,兽药连锁经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兽药“GSP”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兽药“GSP”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工作经费。要深刻领会兽药“GSP”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兽药“GSP”落到实处。要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确保兽药“GSP”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监管,规范行为。兽药“GSP”颁布实施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标志着对兽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鼓励一部分兽药经营企业率先达到兽药“GSP”规定的条件,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要做好与兽药“GSP”的对接工作,在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兽药“GSP”的要求。要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整改后具备条件的要及时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要积极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改造,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实施,淘汰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经营企业,有效调整兽药经营企业结构。在有效开展兽药“GSP”实施工作的同时,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SP”规定,加强兽药经营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国家和市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
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