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因公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1〕17号)
市外事侨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因公护照和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的函》(汕外侨函[2010]104号)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1〕4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3〕72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外事侨务部门有关护照、通行证代办费的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需送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因公护照和按规定须送国务院港澳办签发的通行证,市外事侨务局可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每证每人250元(不含省外事办收取的代办费),各区县外事侨务部门不得再收取该项代办费。
二、由各区县受理的由市外事侨务局负责签发的因公通行证各区县外事侨务部门可收取通行证代办费,金平区、龙湖区每证每人36元,濠江区、潮阳区、澄海区每证每人60元,潮南区、南澳县每证每人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