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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1〕1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具体标准

  按照2010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6%的幅度,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从612元/人·月提高到672元/人·月;

  (二)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即:从530元/人·月提高到582元/人·月;

  (三)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即:从460元/人·月提高到505元/人·月;

  (四)“五老”遗孀每人每月增加31元,即:从315元/人·月提高到346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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