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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农发〔2010〕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我市已进入主汛期,极易导致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病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发〔2010〕90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度汛,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

  入汛后,强降雨天气出现的频率高,河流特别是三峡库区和一些支小河流以及库湾、库汊极易发生河水陡涨、水面变宽、风大浪高、水流湍急等情况,导致渔业船舶适航性明显下降,给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带来突出隐患,给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更大难度,对渔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清汛期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增强渔业船舶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好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汛期特点,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各种安全事故发生。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过问,亲自研究,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必须按照分管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的“四同时”要求周密谋划,推动落实。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量化到岗位、责任到人头,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上下齐心协力、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巡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度汛

  汛期是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多发时段之一,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增加力量,与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加大巡查力度,对有载人载货记录的渔业船舶和渡河需求量大、易发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江段、码头进行认真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渔业船舶要责令船主按要求认真整改,严肃查处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洪峰期间要严防死守,以禁止捕捞作业、打击非法载客载货为重点,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确保渔业船舶安全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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