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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依法调整了承包土地,尚未完善承包手续的,要指导督促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补充完善承包手续;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或者未到户的,要落实到户;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的,要及时组织复核查证,需要补订的,要补订;“四至”界限未明确或者有变动的,要据实复核,予以明确。

  (四)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精神,妥善处理自留地、饲料地、园地等问题。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予以确权颁证;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对未纳入承包地确权登记的自留地、饲料地、园地,应按实际面积确认记录在册,统计归档,汇总上报。

  (五)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在承包土地以外,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应该实事求是处理。对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开垦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但对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已被 “二调”确认为耕地范围的,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

  (六)妥善处理好其他相关问题。在土地承包期间,村组(社)内公路、水利、办公和公共场所等公益设施建设占用部分承包地的,应在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可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充分尊重承包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妥善处置。

  五、加强组织指导,确保确权颁证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指导。为确保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助手,精心组织力量,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突出问题的处置预案以及工作保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加强工作指导,把握工作进度,组织督促检查,并做好总结验收等工作。农业、国土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发挥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同时,要组织力量,深入乡镇(街道)、村、组(社)进行面对面的具体指导,确保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规范、有序推进。

  (二)保持社会稳定。要统一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口径,确定专人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有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突出矛盾进行摸底排查,组织开展预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全面参与、全程监控,妥善化解可能影响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主动协调和配合信访稳定等部门,认真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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