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填发证书。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里统一制定的经营权证书式样和标准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负责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将核实无误的登记簿内容,填入经营权证书,经认真复核确认后,及时组织发放到承包农户。
5.完善档案。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档案部门的支持下,认真完善档案信息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应用制度。
(三)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2010年12月30日前)
在2010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自行验收结束,并向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委)上报工作总结。12月10日后市里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检查验收,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市政府上报全市确权颁证工作总结报告。
四、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尚未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
(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耕地与林地等地类存在争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属存在争议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尽量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颁证。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有效办法,明确界限。对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者司法途径等方式妥善解决。对土地流转后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使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者消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
(二)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土部门提供的“二调”面积有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基层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确保提供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在入户调查过程中,对原承包地面积与国土部门提供的“二调”面积有差异的,要在尊重实际的前提下,采取比例分摊法、抽样实测系数法或其他农民认可、简便易行的办法进行确认,并落实到农户和地块,将此面积填入登记簿和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原有的承包面积可以以附录的形式同时记录到证、簿上,但集体经济组织内新确权的农户承包地面积的总和一般不得大于“二调”相应的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