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尊重民意。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积极性,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4.保持稳定。必须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严禁借机打乱原承包关系重新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5.区县负责。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策指导,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
1.全面核查,逐户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各地应在保持现有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面积(以下简称“二调”面积)为依据,摸清、核实、确认承包面积。要组织专门力量,以村、组(社)为单位,逐户开展农村承包地面积摸底和清查工作,并对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进行分户确权颁证。
2.据实确认,及时开展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退耕还林等面积发生变化的,家庭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的,经营权转让、互换的,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应实事求是地实施变更或注销登记。农户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的每宗承包地组织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本次确权颁证中,对原承包经营权证书应依法收回,承包方不交回的,由发证机关采取公告等形式依法注销。
3.依法登记,切实做好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向申请人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完善档案,规范资料信息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由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要以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以后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结合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台账及相关文件等承包档案。已建立档案的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未建立档案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的基础上,建立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加快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土地承包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市农委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制定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式样及标准,供各区县印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