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农发[2010]289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8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土地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现制定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使命感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对于实施民生工程、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切实抓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完善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处理土地承包遗留问题,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做到证、账、簿、地相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和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确保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第33号令)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
2.实事求是。在不违反现行的政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类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