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给予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 10 年优惠期,优惠政策主要有:
( 1 )优惠期内,企业不收取原出租汽车承包费,只收取现标准的管理费;所有税费、审验费、车辆保险费及其他应缴费用仍由个人出资,企业统一代缴,并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
( 2 )优惠期内,出租汽车达到更新年限,可由企业全额出资购置新车,交由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继续营运,企业不收取承包费,只收取车辆折旧费和管理费。也可由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自行按规定车型购买,继续享受优惠期政策; 10 年优惠期满后,其车辆由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企业出资收购其残值,过渡到 “ 公车公营 ” , 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可继续营运。
( 3 )优惠期内,原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如不愿从事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历史成因和市场动态,按照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可与出租汽车所有权人协商或经双方认可的机构评估,由企业出资收购车辆。
( 4 )优惠期内,政府按新组建企业接收原出租汽车数量,免收新组建企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 5 )建立出租汽车司机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制度。
四、完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一)严格规范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关系
市运管机构要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管理,实行一权一证,一证一车制度。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企业,与市运管机构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市运管机构要严格执法,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运管机构可以采取中止、减少、调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等制约措施,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二)严格规范企业和驾驶员的关系
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经营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市运管机构应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把经营权、车辆产权、双方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关系以及承包费标准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出企业应收取的承包费标准并严格执行,合理调整企业与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 “ 买断 ” 、收取 “ 风险抵押金 ” 、 “ 财产抵押金 ” 、 “ 营运收入保证金 ” 和 “ 高额承包费 ” 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行为。企业应聘请取得从业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车营运,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