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由省按国家要求对乙类药品进行统一调整,是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范围的基本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进行重新核定,对疗效不确切、安全性不高的医院制剂,予以删除。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定。
九、各级统筹地区要参照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严格药品费用支付管理。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考核范围,并进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做好药品目录管理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的衔接。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对实行按总额、按病种、按定额等结算办法的统筹地区,要从保障参保人员获得必需药品的角度出发,探索完善相应的考核管理措施,以确保在控制费用、强化管理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同时,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十一、我省新版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药品分步实施。新版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及甲类药品中的国家基本药物,按省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甲类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09〕3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版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工作,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新版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尽快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乙类药品数据库的更新。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当地政府和省厅说明理由。
各统筹地区在新版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