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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四、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标有“△”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限个人帐户支付,但实施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符合其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对未列入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省厅将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组织评选后纳入目录范围;对未列入的肿瘤靶向治疗药物等,待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谈判确定后,再纳入目录范围。

  五、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新版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以探索设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或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

  六、各级统筹地区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使用新版药品目录的管理。要采取措施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各地可以探索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适当限制(急诊等危重患者除外)。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处方中存在的不合理用药问题、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问题,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要加大对违规用药行为处罚力度。

  七、各统筹地区要加强新版药品目录使用情况的监测与分析。通过统一药品代码、完善分析指标,逐步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检测分析体系。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的基础数据,对参保人员各类药品用量和各项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用量大、费用支出多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加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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