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0]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了重点落实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改革任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去年下半年调整并印发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已经调整完毕,形成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现就新版药品目录贯彻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及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贯彻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对于更好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和任务,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新版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三、参保人员使用新版药品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甲类药品费用时,直接按照有关规定结算;支付乙类药品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部分价格过高的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乙类药品。市级统筹地区制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规定,要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