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各行业必须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各部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三)规范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关资料相一致;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涉及全局性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核。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综合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四)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的,应当充分加以利用,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
四、进一步推动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和法制建设
(一)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统计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等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完善统计制度。要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努力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利用,逐步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传输、储存和提供的计算机化。
(二)加强部门统计法制建设。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的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要规范和健全部门统计规章制度,并将重要的部门统计指标纳入规范化管理。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要在系统内组织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