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
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积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对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调查,要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防止重复调查,减轻基层负担,避免数出多门。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探索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检查,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认真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提高部门统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增强“大统计”理念,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各项基本制度,帮助规范部门统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定期对部门统计有关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培训。
要建立健全政府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库,努力实现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全面提升统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管理职能和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制度。各部门要尽快适应新形势下行业管理的需要,积极推行部门统计向全行业转变,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旅游局、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连云港中心支行等重点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及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认真做好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主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