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集聚发展,健全服务体系,提高融资担保能力,推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各县(区)要相应设立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扶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五)加强税收扶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务机关应及时指导企业办理事前备案手续。民营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淮安海关)
(十六)加强人才支持。把民营企业人才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对民营企业接班人和职业经理人的培养,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优秀企业家出国高端研修班、MBA课程班、EMBA学位班等学习深造,办好中小企业主管理研修班、中小企业竞争力大讲堂,打造培训品牌,提升全市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队伍整体水平。建立我市民营企业家后备队伍培训的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息查询、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畅通服务中心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渠道;重点培育一批中小企业示范服务平台和“两化融合”辅导站,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法律维权、市场开拓和信息化建设等服务。(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八)给予用地支持。各地要将民营企业用地列入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加快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等载体建设,对项目的引进和实施进行分类指导,加大对投入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重点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的保障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和改造利用空闲、闲置土地等方式,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