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500-8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4.5%

每件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3%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2%

5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九、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十、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界定由律师事务所提出,经当事人确认后,可以双方协商收费。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