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试行二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100-15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四、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1000--15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