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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供律师事务所和委托方参考。

  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

  第十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一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服务,仍由一审律师负责办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审收费标准的70%;律师事务所另指派律师办理案件的,应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共同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审收费标准的90%。

  案件被发回重审,委托人要求原承办律师继续提供服务的,经与当事人协商,可酌情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收律师服务费的6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其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分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提出,经委托人确认后,双方可以协商收费,并应当就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另行签订专门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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