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价费〔2010〕438号)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
价格法》、《
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律师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指派获准在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或分所统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法律援助中心和获准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不得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