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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节能管理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城市照明工程节能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节电效能,确保照明设施科学高效运行,根据我市节能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扎口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市城管局和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按照关口前移、统一扎口、科学组织、避免浪费的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目标管理,确保各项节能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城市照明项目审批。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及时到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组织施工图纸设计、办理施工图审图手续。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参加图纸会审和专项节能方案认证。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审图节能意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城市照明工程完工后,由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单位填报照明工程送电申请表,并附工程竣工资料,经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送电试运行。

  三、强化城市照明管养措施。城市照明工程应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城市照明工程须配套安装遥控节点、电缆防盗、节电设备、视频监控等智能控制设备,统一接入城市照明控制中心进行节能运行管理。城市照明工程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市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工作。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单位未履行施工图审图、节能认证手续,未按审图节能意见完善方案施工,未通过城市照明工程专项验收,管养单位不予接电和接收管养。严格落实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制度,根据季节变化合理控制照明开关灯时间;城市景观照明开启须经市政府批准。

  附件:镇江市城市照明工程建设节能管理技术要求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镇江市城市照明工程建设节能
管理技术要求

  按照城市照明专业标准及《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要求,城市照明要贯彻绿色照明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稳定、经济适用、便于维护、保护环境的原则,通过健全制度、严格管理、更新技术、监督考核等措施,确保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在规划、设计、施工、设备、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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