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各级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2011年以前,全市所有县(区)、乡(镇、街道)及部门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组织考核。
(三)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城市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2010年,各县(区)人民政府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建制村、城市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政府(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队,并加强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0年底,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1年底,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2012年前底,全市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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