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6.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7.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出席人员等会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提出,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需要通知下级政府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报分管副市长审批;需要通知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报市长审批。
(三)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应派有关负责人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出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有关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席,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要贯彻市政府工作总体思路和整体部署,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协调或处理问题的方案或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草拟会议纪要,送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开的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发会议纪要。
(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草拟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凡内容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签发前须经有关副市长审核会签。报送省政府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或要求下级政府负责人出席的全市性会议(含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下同)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市政府全局性工作或市政府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