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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规定》的通知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市委办公室。特别重要的,由秘书长核稿,经市长签发后报送市委。

  (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文稿,经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签发,以市长名义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签署公布,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备案。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其他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公文,按工作分工,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稿,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报送省政府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四、市长办公会议

  (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1.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以及市长、副市长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工作交叉的问题;

  2.讨论决定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3.市长、副市长通报工作情况;

  4.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5.研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6.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

  7.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8.其他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需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做好准备工作。有关内容经认真协调仍有较大分歧的,可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再作协调并提出意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须按照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同意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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