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7.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由主办部门做好充分准备。有关内容经认真协调仍有较大分歧的,可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再作协调并提出意见。原则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审议。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须按照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送分管副市长审核并签注同意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意见。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成员的书面提议,并附议题有关文字材料,经秘书长提出安排意见,报市长决定。
(四)对已确定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提交送审文稿、起草说明或工作汇报及意见等会议文件,一般在会前3日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程、列席人员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核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列席人员应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除主要汇报单位外不带助手。会议列席人员除经批准到省外出差或参加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主要领导相关活动外,一般不得缺席常务会议。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确需请假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会议主持人批准,获准后还应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与会;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情况、意见和建议,在会议上发表意见。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受市长委托主持的会议,会议主持人会后向市长报告会议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有关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由市长签发。受市长委托召开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其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核稿后,经会议主持人审核,送市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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