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程、列席人员的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与会议文件一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需在全体会议审议的会议文件,一般应在会前送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审阅。
(六)市人民政府成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以书面形式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准假后应指定其他负责人与会。列席人员应为单位负责人。
(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需要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应通过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建议,集中正确意见,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或会议总结。
(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主持人作出的决定或会议总结草拟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核稿,送市长签发。
(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和文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草拟公文并附会议有关文件,经秘书长签发后送市委办公室。特别重要的,由秘书长核稿,经市长签发后报送市委。
(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草拟议案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送市长签发,以市长名义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公文,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核稿,报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形式签署公布,并依法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4.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5.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